根据福柯的《规训与惩罚》,前现代社会通过各种惨无人道的酷刑展示来恐吓教育人民,现代社会则通过无所不在的监视来规训人民。以“全景敞式监狱”为代表的监视规训比五马分尸之类的酷刑恐吓温和、高效得多,权力凭借监视规训精准地揉捏塑造现代人类心灵。
讲到监视规训之手段,在当代社会有一杰出代表,那就是某某打卡软件。它不会给你一拳砍你一刀,但是又有哪个打工人感受不到被它支配的恐惧呢?如果你试图反抗它,隐身其后的权力就会出来教你做人。
以上内容纯属瞎唠嗑。以下是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肖某入职K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肖某应当自觉遵守A公司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肖某在确认签收A公司《员工手册》处签字。
2020年4月17日,A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和快递邮寄向肖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肖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阶段,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进行了相关陈述:
A公司主张:因肖某在工作中存在违规代替李某打卡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纪,所以公司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肖某对此不予认可,辩称:李某让她帮忙打卡,但她知道公司系统需要人脸识别打卡,她不可能帮李某打卡;因此,她只是用手机登陆了李某的帐号后截图,以告知李某她无法代打卡。所以,她实际上并没有替别人打卡。
劳动仲裁委裁决:A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肖某支付赔偿金。对此,A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肖某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的判决。
三、判决理由:
根据在案的钉钉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肖某确有代替李某打卡的事实,虽因打卡需要人脸识别之故,肖某未能成功代替打卡,但代替打卡失败的结果不能否认其确存在代替他人打卡的行为……
A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违规代替他人打卡或授意他人代打卡的,代替方和被代替方均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违纪员工的劳动合同。
肖某在确认签收A公司《员工手册》处签字,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知道代替别人打卡属于严重违纪会被开除。据此,可以认定A公司已经就案涉相关规章制度告知肖某。故A公司以肖某存在代替打卡的事实,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肖某支付赔偿金。
来源 劳动法梁昌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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