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股权查封情况下分红款抵销债务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所谓股权冻结一般只是限制股权 ,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也不影响股东的其他权利,而增资从法律上看,对被冻结股权的价值也不产生减少的影响,从这个角度讲,应该是可以的。
股东的权利有哪些(一)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股权,是 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
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
所谓的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
(二)股权的冻结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以及处分股权,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三)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
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
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
(四)可见在法院冻结期间,股东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权;此外,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冻结的范畴,在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试行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
股权查封期限是怎样的股权是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查封股权的期限一般是不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可以增资,所谓股权冻结一般只是限制股权 ,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也不影响股东的其他权利,而增资从法律上看,对被冻结股权的价值也不产生减少的影响,从这个角度讲,应该是可以的。
股东的权利:1、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股权,是 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
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
所谓的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
2、股权的冻结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 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3、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
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
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
4、可见在法院冻结期间,股东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此外,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冻结的范畴,在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试行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
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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