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管辖原则

  【导读】管辖,顾名思义就是谁来管理负责某辖区的事件,在刑法领域,刑事管辖原则是解决国家间刑事管辖权重要问题的原则。特别是解决跨国的时候,原则很重要。接下来,关于我

  管辖,顾名思义就是谁来管理负责某辖区的事件,在刑法领域,刑事管辖原则是解决国家间刑事管辖权重要问题的原则。特别是解决跨国刑事案件的时候,原则很重要。接下来,关于我国刑事管辖原则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务时刻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我国刑事管辖原则

  1、刑法的属地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2、刑法的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的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刑法的普遍管辖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管辖恒定原则是刑事管辖中的原则吗

  不是。管辖恒定的原则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的意义:保持诉讼的安定性。诉讼的不安定性必然导致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资源不必要的耗费。

  三、属地管辖中“地”的含义

  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2)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和与陆地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领海即与海岸或内水相领接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包括海床和底土。根据我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发表的声明,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同时,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2)我国驻外使领馆。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若出现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事项规定相矛盾,而新法又未明令废止旧法时,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由于政治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的效力还无法及于港澳地区,这属于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一种事实限制。

  综上所述,我国的刑事管辖权原则有四个,这四个原则要严格遵守,这是事关国家主权的重要问题,也是解决跨国刑事案件的关键点。除了记住这些原则,还要理解原则背后的细节规定。以上就是法务时刻小编为您整理的我国刑事管辖原则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务时刻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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