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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安全宣传工作计划 第1篇
从银行诞生之日起,银行安全与保卫就像一对孪生子,也同时诞生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银行业加快市场化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同时,作为高风险行业由于诸多原因日益成为经济犯罪的首选目标,银行犯罪逐年递增,犯罪活动之猖獗,影响之大可以说居各类经济犯罪之首。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社会影响极坏,给广大群众的生活带来强烈的不安全感,银行信用、利益受到极大的威胁。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稳定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已经引起了^v^、^v^及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银行犯罪刻不容缓。鉴于罪犯处于主动态势,而与犯罪斗争处于被动态势,有效地预防和调查这些犯罪,是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检法有关方面的严峻挑战。违法犯罪行为是侵害银行因素中的主要因素,也是保卫力量与之斗争的主要对象。因此,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新形势、新任务对现代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宽,难度更大。而同银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最有效手段是防范。结合工作实践加强理论研究,对于执法打击和预防这类犯罪有重要作用。笔者不揣冒昧以防范为出发点和归宿,针对银行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特点、上升的主要原因及如何依法防范控制等四个方面,以期探求标本兼治良策,提出粗浅的看法,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关键词:银行犯罪金融犯罪经济犯罪市场经济金融法制风险防范
一、银行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银行犯罪”的概念
针对银行的犯罪并不是一种普通的犯罪,而往往属于金融犯罪。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v^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次使用了金融犯罪的概念,金融犯罪应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并在第一段开宗明义地表明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典对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又做了重要修改,在第三章中用两节的篇幅分别规定了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和金融诈骗罪,加上后来的刑法修正案,目前关于金融犯罪的罪名达33个。[1]
顾名思义,银行犯罪就是围绕着银行所发生的犯罪,包括危害银行管理秩序和诈骗银行的犯罪。将此类犯罪称之为银行犯罪,主要是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角度考虑。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决定犯罪性质。这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最大区别也在于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对象的不同。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都是银行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财产权利等利益。还有一个共同特征是,都以银行为犯罪的目标和犯罪对象。
法学理论研究中,设概念、下定义通常采用属加种差的逻辑方法。依此方法给银行犯罪下概念,我们看到,银行犯罪的属是犯罪。它与其他种类犯罪的差别(种差)主要是犯罪对象的不同,银行犯罪的绝大多数是故意犯罪。据此,可以下这样一个概念:银行犯罪,是指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润,违反银行管理法规,妨碍银行正常业务,破坏银行管理秩序,损害银行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
(二)“银行犯罪”的法律特征
与其他犯罪相比较,银行犯罪的最显著特征(或称本质特征)就在于它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所谓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所侵害的、而为国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于稳定、合法的社会关系遭受破坏时,总是伴随着关系主体(个人、组织、国家)的各种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被损害,因此犯罪客体往往又被理解为遭受犯罪侵害的、刑法保护的利益和权利。银行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管理银行的活动所形成的银行管理秩序和因此产生的利益以及银行的财产权利,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总是通过对具体的人、具体的物的侵害和破坏来实现的。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物就叫做犯罪对象。银行犯罪的犯罪对象限于银行及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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