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员工旷工达到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员工存在旷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旷工并不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员工旷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没对旷工员工作出处理规定,属于重大失误。如何处理,需要具体分析。
一、什么是旷工?
目前,法律没有关于“旷工”含义的规定。一般认为,旷工是指除有客观情况导致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外,员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的缺勤行为。旷工属于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旷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一)规章制度规定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雇旷工员工
旷工属于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规定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不予经济补偿。当然,旷工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规章制度规定旷工半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能未免有些苛刻,可能会被认为达不到“严重”的程度而被认为是违法解除。
(二)规章制度未规定但劳动合同约定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约定是否有效?
有争议。通常认为,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定解除情形和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否则,该约定无效。因为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有效,则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将惩罚内容规定于劳动合同中,以避免规章制度需经过的民主程序。但也有支持劳动合同的约定有效的观点。只能说目前对该问题有争议。
(三)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均未规定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谨慎处理。旷工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当有劳动合同解除权,否则,用人单位将无法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必将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2008年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规定,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企业有权开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据此,笔者建议,谨慎起见,如果员工连续旷工天数不超过15日,则不建议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超过15日,则在发函催促上班并告知不上班的后果后仍不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发函解除,当然,此种情形下,仍存在被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的,毕竟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但如果当地的司法文件对此有规定,则可依其规定作出。据笔者检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和浙江省高级法院对此问题皆有明确规定,详细规定参见下述“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
9.5【旷工解约的认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而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五日或者六个月内累计超过十日,用人单位据此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予支持。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9]1号)
十一、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法民一[2009]3号)
第四十五条 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17年4月24日 京高法发[2017]142号)
13.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发布,2008年被废除)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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