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恋爱期间一方全款购房登记于对方名下,分手后该房产如何分割的观点吧。
甲乙二人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如胶似漆感情非常甜蜜,双方很快发展成同居关系,关系稳定后双方开始商量结婚的事情,在中国人的普遍观念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提供房屋,但乙方明确表示如果没有房,乙方也会和甲方相亲相爱共度一生,会尽最大努力说服父母同意此桩婚事。甲方被乙方的真情所打动,为了表达自己对乙的衷心及爱意,甲方全款购买了房屋并登记到了乙方名下。
感情的事情有时候也是充满变数,没过多久甲与乙越相处越觉得二人并不合适,遂向乙提出分手,乙同意分手,但对于甲购买的房产并不想归还,认为这是甲自愿赠与给她的,这套房子是自己的青春损失费。
二人协商不成,甲方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
对于此问题普遍有三种观点:
1.此房产是甲自愿赠与给乙,甲无权要求乙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依据此法条的规定,虽然甲方全款购买此房产,但登记簿显示所有权人是乙,除非二人另有约定,否则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该房屋。
2.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该房屋的出资额。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经常会给与对方各种表达爱意的红包等行为,且金额不小,分手后这些恋爱期间的金钱纠纷则会令人比较困扰。同样甲花费大量金钱购买该房屋,主要目的是为日后结婚和以后的共同生活做准备,同时也是出于二人感情甜蜜,为向乙方表达爱意。但现在二人感情已破裂,再无结婚的可能,甲出资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则无法实现,可以说给付目的无法达成,乙方再占有该房屋所对应的购房款则构成不当得利,乙方无权继续享有该房产所对应的金钱,需返还甲方购房款,但无权要求乙方返还房屋。
3.甲方有权分割该房屋的溢价部分。
法院审理结果: 考虑到由于此房产是甲乙恋爱期间,甲为与乙结婚且为日后生活做准备为目的所出资购买。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乙应返还甲的出资额,同时甲有权与乙共同分割该房屋的溢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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