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需要什么
法律常识:
1、与台湾人结婚,并且在台湾报上户口并查验无误之后。大陆配偶在台湾居留总时间超过2年之后,可以申请定居。每年有名额限制,依照排对顺序发放身份证,大约需要6年左右。
2、台湾人和大陆人民婚生子女,户口在大陆者。小孩未满14周岁,可以随时以依亲方式将户口迁往台湾,但必须先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籍迁出。
3、台湾人收养的大陆户口人民,年纪未满14周岁。具有合法收养手续,可以比照婚生子女办理。
4、投资移民,个人在台投资超过3000万台币(约合人民币600万),可以将户口前往台湾定居。因是新的规定,还没有执行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去台湾定居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常识:
一、台湾地区人民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二岁以下者。
二、民国三十四年后,因兵役关系滞留大陆地区之台籍军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
三、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后,因作战或执行特种任务被俘之前国军官兵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
四、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以公费派赴大陆地区求学人员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
五、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赴大陆地区之台籍人员,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且有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姐妹者。
六、1987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滞留大陆地区,且在台湾地区原在户籍之渔民或船员。
法律依据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在台定居之情形)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一、台湾地区人民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二岁以下者。
二、民国三十四年后,因兵役关系滞留大陆地区之台籍军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
三、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后,因作战或执行特种任务被俘之前国军官兵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
四、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以公费派赴大陆地区求学人员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
五、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赴大陆地区之台籍人员,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且有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姐妹者。
六、1987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滞留大陆地区,且在台湾地区原在户籍之渔民或船员。
大陆地区人民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每年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之数额,得予限制。
第一项第五款至六款之大陆地区人民,其配偶及直系血亲,亦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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