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1篇
物业公司可以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目前,法律上对于物业公司因拖欠物业费而收取滞纳金,没有明确的规定,物业费滞纳金是否收取和收取标准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如果合同中含有加收滞纳金的条款,则物业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收取滞纳金。
如果物业合同没约定滞纳金或约定不明确的,物业公司无权收取滞纳金,即便物业提出要求的,业主可以拒绝支付滞纳金。
所以当出现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情况时,物业管理公司是可以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相应的滞纳金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认为滞纳金过高的,业主可以要求降低甚至免除。
若双方协商不成的,业主可以在法院诉讼的过程提出,请求法院减免滞纳金。
拖欠物业费被起诉,应积极应诉。
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通常是事出有因的,诸如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涉侵吞业资产等,但不管何种原因,只要物业公司实际已经按照物业合同提供了物业服务的,即使服务存在瑕疵,业主也应当缴纳物业费。
当然了,业主也是有权要求减免物业费的,若双方协商不成的,业主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到法院起诉维权索偿,而不是采取拖欠物业费的方式对抗。
物业公司单方面撤销物业合同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起诉讼。
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合同的,合同被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裁定撤销后,物业合同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物业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2篇
物业公司单方面撤销物业合同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公司为住宅小区提供服务的,要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要按物业合同的约定承担支付物业费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如果物业合同有可撤销情形的,物业公司单方面撤销物业合同时,合同被裁定撤销的,合同撤销行为有效。
《_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业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3篇
1、物业服务有瑕疵,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承担物业费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仅适用于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且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法律规定有违约金时才能适用。基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物业管理混乱、房屋漏水问题严重,瑕疵履行是债务人有积极的不完全履行行为,只是由于债务人履行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故可称为积极的债务违反。瑕疵能补正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要求补正,并不负受领迟延责任。
要求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物业合同要求物业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导致物业管理混乱,房屋漏水严重,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在收取物业费时并未提供对等的物业服务义务,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因此,对存在瑕疵的物业服务,作为物业公司一方是无权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的。
2、物业公司供有瑕疵的物业服务后,业主应承担部分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对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是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义务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小区内的秩序、卫生、安全进行维护和管理,对建筑物、公共设施、绿化进行养护和维修、对业主进行其他物业服务。收取物业费用既是对其履行义务的对价报酬,也是保障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收入来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个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具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类合同具有个体性、相对性、特定性特点。同时,按照该类合同而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行为、履行的义务,相应也具有直接性和特定性。物业企业和每个业主签订的合同都是一对一的,业主可以从维护私人的利益角度出发提出抗辩理由。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关于物业方面的合同是非常关注的,在签订物业合同的时候必须要约定一下相关的物业条款,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定发生违约行为的时候如何来确定违约金。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34dC2pXUQFUBg.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