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管,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规,制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下面法务时刻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内容是什么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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