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时怎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法律科普: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以及隐匿财产问题

正如电视剧“湾区儿女”中的女主人公所说:“离婚是解决感情纠葛的方式之一,也是纠正错误婚姻的合法手段”。

在传统社会思想中,离婚在潜意识中被认为是一件比较难以启齿的事情。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思想愈加开放,女性独立生活能力日益提高,离婚已经不值得大惊小怪了。

婚姻关系是神圣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一旦男女双方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也负有对应的义务,例如,夫妻之间相互帮扶的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话题历来颇受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是离婚后的必经程序之一。

一、案件再现

小龙(男,化名)和小凤(女,化名)二人于2009年结婚,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2019年二人协议离婚并订立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后二人在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小龙向法院提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件真可谓是一波三折,从一审基层法院一直“折腾”到再审高级人民法院才得以盖棺定论。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小龙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驳回。

小龙对判决结果不满意随后提起上诉,再审。再审法院以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小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为由,最终裁定驳回了小龙的再审申请。

二、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哪些?

我国现行立法中指出,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男女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财产。

还包括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已经取得或即将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根据现行立法中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认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的主要标准就是夫妻二人共同参与生产,共同参与经营所获得的相应财产及有关收益。

在该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小龙,小凤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汽车所取得的款项、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以二人财产支付的一号房屋首付款、婚后二人共同购买的2号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小龙主张小凤建行银行账户中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小凤提供的公司证明、转账记录、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口头作证等证据表明,其建行账号××曾为公司办理财务收支,小龙主张的小凤银行卡中的余额实际上是公司暂时周转至小凤账户所得。

小龙在法庭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9年8月2日当日余额为小凤名下财产,而是小凤所在公司财产,不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综上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及其他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保留生产经营所得中的相关收据等书面文件或电子证明,以免有朝一日夫妻感情难以修复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三、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我国现行立法中指出对财产共同共有的双方或多方主体在丧失共有基础时可以请求主张分割共有的财产。

共有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达成分割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共有财产不适宜被分割的,则应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在我国,男女双方建立起合法的婚姻关系后,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就享有共同共有权,但夫妻二人对财产所有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二人离婚后就丧失了对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夫妻二人可以就财产分割的份额及方式达成协议。

此时,法院在遵循法律规定同时尊重双方的意志自由,有分割协议的就按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财产不适合被分割或者分割财产会明显减损财产实际价值的,法院通常不准予分割。

本案中,小龙、小凤对出售汽车款项、公积金余额达成各自分割50%份额的协议,法院予以认可。2号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对房屋价值也没有异议,但均主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的原则,加上本案中的房屋属于不适宜被强行的分割财产,法院经综合考量后以小龙小凤之女日后跟随母亲小凤生活为由,最终判决将该房屋归小凤所有,小凤随后应支付小龙相应的折价款。

至于小龙主张的小凤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对小凤少分财产的请求,因小龙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小凤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小凤则提出证据证明其个人账户与公司业务存在合法的业务关系,

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未能支持小龙这一诉求。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无论是相伴一程还是有幸一世相互跟随,夫妻都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缘分,哪怕是无奈分道扬镳,也要足够的体面,对于孩子以及有关财产的归属,应尽量进行合理磋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方案。

如此,既可以节省双方的时间、精力,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做人还是做事都应该自觉遵守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中的重要原则,如果出现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果有一天东窗事发,可能连最基本的1/2份额都将失去,此乃得不偿失。

夫妻分居近30年,离婚时财产怎么分?法院判了

1988年

刘女士和高先生年结婚

育有一女

1995年

两人开始分居

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一年前

刘女士打官司要求离婚

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

房产、证券资产、

车辆、保险等

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高先生不乐意了

……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出轨,对自己和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30年,毫无夫妻感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30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多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超过30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双方均同意上述判决。

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通讯员:李满园 陆烨波

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办呢

一、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情况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复员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复员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虽然《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是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二、离婚财产所有情况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情况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复员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复员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虽然《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是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二、离婚财产所有情况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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