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带孩子出来逛超市
是日常生活中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
而活泼好动的小孩有好奇心
却缺乏对于危险的预知能力
稍有疏忽便踏入“雷区”
法院认为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受到侵害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
本案中,童童父母目睹童童攀爬散称柜的全过程,但均没有劝阻和制止童童攀爬,而是放任这一危险行为直至童童受伤,童童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负主要责任。
超市作为面向普通大众的营业场所,应当预见到前来购物的有年幼老残等特殊人群,故而应安排工作人员在超市各个区域进行检查和巡视,以及时发现问题和存在的各种隐患,提高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杜绝各类不良事件的发生,因此,超市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一定瑕疵,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由小赵父母承担60%责任,A超市承担40%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以对责任划分不认可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童童攀爬超市散称柜导致受伤,其父母均在身边,未能及时制止幼儿的不当行为,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其教养方式会对子女的身体健康及人格形成产生直接的影响,其应当承担起妥善教养的责任,放任孩子使用危险行为玩耍,是对孩子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表现。营业场所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充分考虑各类消费群体在公共区域的安全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来源:高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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