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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A某、B某、C某分别入职文山某公司,口头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薪资,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A某等三人以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资、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三人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支付社会保险费申请劳动仲裁,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书》。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休息日工作的工资报酬。
案件判决
本案中,因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承办法官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向某公司进行释明。某公司认可双方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但针对A某、B某、C某因维修客户车辆损坏后主动离职,公司保留向三人追偿的权利及三人离职造成公司经营困难导致停业的实际,承办法官及时与三被告沟通,以双方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相平衡为原则,以化解双方实质争议、解决问题为目的进行调解,最终A某等三人同意在仲裁裁决金额上作出让步,某公司亦同意不再向A某等三人追偿维修客户车辆一事,并支付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休息日工作的工资报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件提醒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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