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处罚

一、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处罚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

  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该办法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管理: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是什么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以上就是法务时刻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处罚的相关内容,去进行侵犯益的处理时,一般都是以登记为主去进行处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务时刻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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