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果仍不服,可以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事实是否清楚:即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车辆类型和号牌、道路环境等。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即事故责任认定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3、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即事故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4、程序是否合法:即事故认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调查取证是否全面、及时,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
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论后,当事人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人民法院将根据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重新作出判决。
建议参考:
1、在申请复核时,应当认真准备复核申请材料,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提供新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相关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复核申请: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复核审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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