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涉及性方面的权利包括隐私权、健康权等。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侵权责任法》中涉及性方面的权利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相关规定参照《民法典》处理。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民法典》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1、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
侵权责任法条文中“人身、财产权益”的表述,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2、民事权利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那些权利,应当列举的《民法典》保护的权利范围是:
(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
(2)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债权,股权;
(5)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6)继承权。
如何考察侵权责任法社会危害性的?
第一,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历史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同一种行为,在这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具有社会危害性。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可变性,是一种唯物的观点。
第二,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当综合各种情况,全面分析认定。
第三,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本质的观点。也就是说在认定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我们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才能准确把握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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