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报告范文 第1篇
第一条为完善对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根据《_外汇管理条例》和_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①筹借的,以外国贷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以外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存款(不包括在经批准经营离岸业务银行中的外汇存款)、项目融资、90天以上的贸易项下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注①“外资金融机构”为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_)具体负责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经_批准。未经_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_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汇出。
第五条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借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二)经_授权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第六条金融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②,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③
注②“连续盈利”中的“盈利”含义为该法人的人民币、外汇合并表表明为盈利。
注③“国家鼓励行业”以公布的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为依据。
(二)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
(五)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当凭自身资信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并自行承担对外偿还责任。
第九条境内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其借款总成本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相同信用级别借款机构的同期借款总成本。
_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成本控制予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于每季初10日内向_报送上季度对外借款情况报表和年度④国际商业贷款使用情况报告。
注④增加“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
第十一条_有权检查境内机构筹借、使用和偿还国际商业贷款的情况。借款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未经_批准,境内机构不得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存放境外、在境外直接支付或者转换成人民币使用。
第二章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⑤
注⑤远期信用证期限起算为从银行承兑日到付款日,90天以内(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视为银行结算业务进行管理。外资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批准的中资企业办理进口项下的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第十五条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向_⑥申请:
注⑥“_”为所在地_。
(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及宽限期、利率、费用、提前还款意向和其他金融条件;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最近3年外汇或者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六)_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除依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总公司)授权的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非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和地方性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_⑦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注⑦“所在地_”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全国性、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经总行(总公司)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
第三章短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同业外汇拆借、出口押汇、打包放款、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⑧等。
注⑧同⑥
第十八条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不正当用途。
第十九条_对境内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控制指标(以下简称“短贷指标”)由_按年度⑨进行核定。
注⑨同⑧
境内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指标。
第二十一条全国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的短贷指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
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的短贷指标,由所在地_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的短贷指标内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国际结算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远期信用证管理办法,报_核准。
中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_核准的远期信用证管理办法,开立远期信用证。
中资金融机构对外开立的90天以上、365天以下远期信用证,⑩不占用其短贷指标。
注⑩同⑥
第二十三条非金融企业法人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⑾,占用其短贷指标。
注⑾同⑤
第二十四条境内机构向_申请短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
(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
(四)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五)_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不实行短贷指标余额管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逐笔报_批准,并占用所在地的短贷指标。
第四章项目融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它应当具有以下性质:
(一)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
(二)不需要境内机构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者偿债;
(三)不需要境内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第二十七条项目融资的对外融资规模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导性计划。
第二十八条项目融资条件应当具有竞争性,并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者审核。其中地方上报的项目融资的融资条件由所在地_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者审核。
第二十九条项目融资条件报_审批或者审核时,项目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文件,包括项目融资的方式、金额、市场,以及贷款的期限、利率、各项费用等融资条件;
(二)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文件;
(三)项目融资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导性计划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融资协议;
(五)与项目融资相关的具有保证性质的文件;
(六)其他必要文件。
第五章境内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海外分行)是指我国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海外分行的营运资金、资产负债比例及当年业务量等项指标,确定每个海外分行的境外融资总量,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海外分行一次性筹借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国际商业贷款,应当事先由其总行(总公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海外分行在境外融资应当纳入其总行(总公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海外分行在境外所筹资金只能用于海外业务发展。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调入境内使用。
第三十三条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非经营性质的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等机构不得在境外融资。
第三十四条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及其他经营机构,经总(母)公司授权,以总(母)公司名义对外借款,视为总(母)公司的对外借款,其总(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境内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保值业务的,由_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存放境外或者在境外直接支付;未经批准,擅自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转换为人民币的,由_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人民币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境内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境外融资的,由_对境内机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
第三十八条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将在境外所筹资金调入境内使用的,由_责令改正,对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
第三十九条境内机构向_报送虚假、无效的文件和资料,骗取_批准的,由_收回批准文件,并对其按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境内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报表和资料,或者不接受和配合_检查的,由_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境内机构签订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后,应当根据外债统计监测规定向_办理外债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还款手续。
第四十二条对外借款的境内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根据国际市场汇率和利率的变化,在不扩大外债规模、不延长债务期限的条件下,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一)借低还高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经批准经营自营或者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可以为自身债务或者接受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进行国际商业贷款的保值业务;
(三)其他中资机构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其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进行保值,应当经_批准;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办理国际商业贷款的保值业务。
第四十三条境内机构办理国际商业贷款保值业务后,应当按照外债统计监测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帐户管理,适用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境内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借用外汇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飞机融资租赁及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支付飞机融资租赁的预付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以固定成本向境外转让已经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或者收益权,适用本办法对项目融资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中资银行从事离岸业务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按照本办法对海外分行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向中资银行离岸业务部门借用的外汇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第一、二、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七、十八、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条和第四章的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其余条款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融资报告范文 第2篇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根据笔者的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外汇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时需办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
结汇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转股收汇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汇发〔2003〕3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_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时应提交: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外汇登记证(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并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实际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无法取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举借外债优惠政策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超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0号令的上述规定,通过关联当事人完成的外资并购而形成的外资企业(“假外资”)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举借外债优惠待遇,此项举措无疑会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的坦途。
3.投资总额的限制
内资企业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但企业一旦通过外资并购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确定一个投资总额,该等投资总额对新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及进口机器设备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争取定为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额,10号文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如下(该等限制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涉及的外汇核准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用人民币资产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几种运作模式:(1)人民币货币现金;(2)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券和公司债券;(4)其他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或标准的有价证券等金融衍生产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币资产。从取得途径来讲,可包括(1)直接从已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等收益;(2)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某企业的债权;(3)从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4)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在保证合法、合规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关人民币资产均可用作10号文规定之下的外资并购项目的支付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核准需提交文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但10号文将SPV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两个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10号文下的SPV较75号文的范围更为狭窄。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换言之,仅以私募为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的换股并购涉及的外汇监管主要包括:境外设立SPV时按75号文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换股并购阶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
企业融资报告范文 第3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承接产业转移、推进自主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充分发挥政、银、企多方积极性,搭建多种形式的对接平台,降低融资门槛,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为推进我市“6653”产业体系建设和“1255”城市发展战略,建设现代化大城市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基本原则:一是重点支持省“861”行动计划和市重点项目建设;二是面向基层,面向小企业,面向广大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三是银企合作与金融知识普及相结合。
二、活动组织
年全市银企综合性专场对接活动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承办,市委宣传部、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工商联等部门协办。
(一)成立市银企对接活动组委会。市政府副市长任组委会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承办、协办单位和县区、开发区负责人为成员。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二)参加活动的金融机构。
1.我市金融机构:市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徽商银行、农商行、浦发银行、新华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市国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各小额贷款公司。
2.邀请上述银行的省级机构及省内其他金融机构参加活动。
三、年全市银企对接活动安排
年我市计划举办9场银企对接活动,年全市银企综合性对接活动举办1场,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金融办具体承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专项对接活动由市住建委主办,新区、新区、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建设指挥部协办。其他7场专项对接活动由各县区、开发区自行举办,时间、地点自定。
四、综合性专场对接活动举办方式、时间、地点
(一)举办方式。我市综合性专场银企对接活动采取自办方式,报省政府备案,请省政府领导及省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参加。
(二)活动地点:市
(三)活动时间:5月下旬。
(四)参加领导:邀请省政府领导率省组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出席我市综合性对接活动;市委、市政府领导,市组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五、综合性专场对接活动主要内容
(一)开幕式。
1.市领导致辞
2.相关单位发言
(1)市政府金融办介绍推进政银企合作的有关情况
(2)市人民银行介绍金融政策及金融特色产品
(3)市经信委介绍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情况
企业融资报告范文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表外业务 外汇融资 思考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融资现状及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商业银行当期损益的对外融资活动。正是表外融资业务所具备的这一特殊属性,自2009年以来,包括工、农、中、建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无论在数量、规模还是业务范围上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融资产品看,表外融资业务已由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等常规性产品,不断扩展到协议付款、融资性保函(内保外贷)、期限结构搭配组合性融资产品、离岸融资产品等等方面,融资产品向多品种,深层次领域延伸;从发展规模和速度看,据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表外融资收益比重平均在20%左右,比2008年增长了80%以上。以湖南省调查情况为例,2009年湖南省工、农、中、建等9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融资发生额14亿美元,其中海外代付7亿美元,远期信用证2亿美元,融资性保函5亿美元。而2010年上半年的融资额已在整体上超过2009年全年对外融资额。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融资较快发展的主要原因:
1、境内外汇流动性趋紧
2009年以来,受人民币升值加剧预期、本外币利差等诸多因素影响,企业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意愿趋强,倒逼银行外汇流动性普遍趋紧。以湖南省为例,2010年9月末,全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比高达212%。一方面,受世界经济触底复苏影响,全省进出口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订单逐步增多,企业贷款需求趋旺;另一方面,为实现套利,企业往往利用外汇贷款(含外汇贸易融资)推迟对外付汇,致使中资银行自有外汇头寸以及依靠总行拆借的外币资金已无法满足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企业日渐增长的外汇融资需求。为缓解外汇资金压力,商业银行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外汇资金供应渠道,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融资产品如海外代付、协议付款、融资性保函等等便应运而生并呈现出较快发展态势。
2、境内外融资成本差异
在当前人民币加速升值,国内外汇贷款大幅增加,外汇存款显著下降的背景下,境内外汇融资价格也变得水涨船高,在美元不断降息的现实情况下,与境外形成倒挂。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境内三个月的外汇融资价格为同期限的LIBOR+400BP左右,而境外则只有同期限的LIBOR+150BP左右。因此,商业银行通过续做表外外汇融资置换外汇贷款,不仅可以为客户节约融资成本,满足客户的价格需求,节约贷款利息支出,同时还可为商业银行自身在不动用自有资金的前提下,通过锁定企业人民币存单质押,获得利差和汇差收入。
3、短期外债政策调整助推
2009年国家对短期外债政策的调整,明确规定90天以内对外融资业务不再占用代付申请行的短期外债额度。因此,也就意味着90天以内的表外业务对外融资规模可无限放大。以湖南省调查情况为例,自2009年以来,全省各商业银行都重点开展了90天以内的对外融资业务,也充分地印证了这一点。2010年前三季度,湖南省9家商业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近7亿美元,其中期限90天以内融资业务占比为65%;海外代付融资额9亿美元,其中期限90天以下融资业务占比为88%。
二、表外外汇融资对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
从目前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内部管理政策看,各家银行总行为控制风险均建立了表外融资业务内控制度,对银行表外融资业务实行严格的基本准入、授信管理等政策,基本确保了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真实性,没有出现明显的风险隐患。以湖南省为例,9家商业银行目前表外业务外汇融资中所有已到期融资均已履约,无逾期现象发生。但从宏观调控监管角度出发,如果不加以正确的引导和监控,银行如过度大量拓展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必将会加大我国外汇净流入压力,最终影响到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毕竟表外业务灵活性大,透明度差的显著特点,一旦风险变为现实,必将严重破坏我国稳定的金融环境。
1、加大国际收支不平衡风险
从当前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产品发展看,主要是围绕加快企业出口收汇和延期付汇而设计。就进口付汇而言,按照惯例,因贸易融资而延长付汇期限,周期基本可达三个月之久,即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会将企业的即期购付汇转变为远期购付汇,造成即期银行售汇量锐减,从而扩大银行结售汇顺差。而这种负有足额支付义务的延期付汇,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排除具有短期性、投机性、逐利性的特点,一旦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发生逆转,企业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抽逃资本,扰乱境内外汇市场秩序以及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以湖南省为例,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湖南省2009年外汇收支顺差13亿美元,同比下降了。但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跨境资金流入压力重新增大,2010年9月末,全省外汇收支顺差达到了26亿美元,同比增长了8倍,其中表外外汇融资额占全省外汇收支额40%左右。由于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会导致境内人民币债务转变为境外外币债务,这样一方面推迟了外汇流出速度,另一方面又因为人民币汇率的升值预期,进一步助长外汇净流入压力。在当前境内资本净流入压力不断加大的现实背景下,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较快发展,无疑又成为了境外资本净流入的加速器。
2、削弱宏观调控政策效应
由于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更多受到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预期和资金来源等外生变量影响,其灵活性大,透明度差的显著特点,致使表外外汇融资长期游离于本国货币政策调控范围之外,金融监管部门难以有效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和监测,当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剧以及境内出现正向利差时,进出口企业一般会在出口收汇时立即结汇,在进口付汇时则会通过银行表外外汇融资延期购汇或替代购汇,短期内增加人民币货币投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央行对冲外汇占款的努力,弱化央行货币政策效果。以湖南省为例,在当前国家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力度作用下,钢铁等资源性、高能耗行业已成为商业银行调控的重点对象。2010年3月起湖南省某两家钢铁企业已分别被当地商业银行排除出了信贷支持或压缩限入名单,取消其利率优惠,授信额度减少了1亿元。然而该两家企业2010年前三季度通过采用海外代付、海外协议付款等表外外汇融资方式却仍然获得了大量资金,新增境外融资已达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近8亿多元,其融资规模不降反升。
3、“隐性外债”增加银行偿债风险
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国家对商业银行90天以上短期外债实行严格的外债指标管理,而90天以内对外融资业务并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范畴,因此,商业银行和企业在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下可以轻易地通过表外融资业务从境外获取90天以内的外汇资金而又不占用银行的短期外债额度,大大增加了隐性短期外债规模,带来一定的偿付风险。2010年初国家虽然下发文件,对2010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在2009年基础上调减15%,但根据有关资料显示,2010年1-5月份,商业银行各项常规表外外汇融资同比仍大幅上升90%,且大多数是通过人民币质押方式办理,期限多为90天以内。由于这种90天以内的对外融资,实质上仍是一种变相的借用外债,尽管表外外汇融资所形成的贷款已转出银行资产负债表,但银行依然承担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而这种由表外外汇融资所产生的带有隐性外债性质的90天以内境外融资,一旦国际金融市场和境内融资企业风险高度集聚,银行规避风险能力将会急剧削弱。
4、滞后国际收支申报时效
在当前人民币升值预期强劲的背景下,企业基于对自身经营成本及利润的考虑,希望通过贸易融资延后付汇时间,而商业银行通过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操作,则可帮助企业获得人民币升值背景下的汇差收益。因此,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已成为银行、企业目前普遍采用的融资产品之一。然而,由于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表外融资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一般是在企业正式对外付汇和归还海外代付时才办理申报,无形中将货到付汇申报时间延后了数月,从而滞后了国际收支数据的及时体现,造成一定时间内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与海关数据的差异,可能出现国际收支顺差短期内增加过快的不真实情况。
三、完善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政策思考
1、健全表外业务融资管理法律法规
目前在表外融资业务发展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始终存在法律、法规滞后于业务发展的情况。由于监管手段的匮乏,致使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的现有规模和发展情况,已经成为对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实施有效监管的瓶颈。因此,建立健全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有效监管制度迫在眉睫。首先应考虑借鉴国际上相关的管理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表外外汇融资具体管理法规,如表外业务的准确定义、服务标准、操作规程等等。其次建立表外外汇融资管理机制,将国际收支影响较大的表外外汇融资纳入信贷额度管理范畴,使之更加真实、全面地反映外汇收支情况。第三,建立银行表外外汇融资等衍生产品的备案制度。在人民币币值单边上扬的情况下,一些人民币质押加远期售汇的融资产品存在着一定的无风险套利空间,不排除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涉足此类产品。因此,可考虑在商业银行推出新的表外外汇融资工具之前,应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市场功能进行详细评估,界定表外业务范围等等,将表外外汇融资的发展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加强对表外外汇融资的监测与披露
一方面,应建立统一的表外外汇融资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监测体系。借此体系,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不同商业银行的各种表外融资业务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同时准确掌握其规模、期限结构和行业结构的变化特点,将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测。另一方面,应完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方法。首先,应加快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信息披露制度化建设工作,规范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范围、内容、原则及标准。其次,处理好监管性信息披露与非监管性信息披露的关系,在保证银行经营安全的同时尽量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第三,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对银行表外外汇融资披露中存在重大虚假事件的当事人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适当之时可考虑引进社会权威信用中介机构,对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加以审计,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强化银行短债指标政策管理
现行国家对商业银行短债指标管理主要为90天(含)以上的表外外汇融资,而对于90天以下的表外外汇融资产品则并未纳入规模控制范围,这实际上是释放了商业银行的部分短债指标,银行可以很方便地通过办理90天以下的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融资性保函等表外外汇融资来规避短债指标的规模控制。因此从套利的角度看,银行选择90天以下表外融资产品以规避短期外债指标管理的手段将更为强劲,并可能直接削弱我国外债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建议参照90天以上银行外债规模管理的做法,对商业银行表外融资不区分期限,全口径纳入外债统计口径。同时参考银行资本金充足率,区别一年期以下、90天以上一年以内, 90天以下等不同时间段,建立多层级短债指标管理体系,按照风险级别对不同层级的短债设定不同的指标上限并实施有效监管。
企业融资报告范文 第5篇
《中国反_报告2004》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的第一份国家反_报告,也是2004年8月中国反_监测分析中心成立运行并接收全国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后的第一份反_报告。《财经》获央行反_局许可,独家摘发其部分内容。报告全文将由反_局于近期公布。
2004年人民币大额和
可疑交易报告统计分析
2004年1月-12月,全国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共报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万笔,交易金额累计亿元,平均每月报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万笔、亿元。其中,人民币大额交易报告万笔,涉及金融亿元;人民币可疑交易报告万笔,涉及金额亿元。
一、2004年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总体趋势分析
2004年8-12月,人民币大额交易报告笔数和金额呈迅速上升趋势。
从报告笔数分析,12月份最高,为万笔;8月份最低,为万笔;平均每月万笔。从报告金额分析,12月份最高,为亿元;8月份最低,为亿元;平均每月亿元。
2004年1-12月,人民币可疑交易报告笔数和金额在1-7月份平稳上升,8-12月份出现较大波动。从报告笔数分析,11月份最高,为10241笔;1月份最低,为136笔;平均每月3012笔。从报告金额分析,10月份最高,为亿元;2月份最低;为亿元;平均每月亿元。
二、各金融机构报送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分析
从交易笔数分析,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报送的人民币大额交易占比较大,分别占报送总笔数的、和。
从交易金额分析,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报送的人民币大额交易占比较大,分别占报送总金额的、和。
需要注明的是,由于中国反_监测分析中心正式运行并接受全国的大额交易反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在2004年8月,各银行与该系统对接程度不一,上述三家银行报告次数及金额较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与反_监测分析中心合作时
间较早,程度较高。
(二)各金融机构报送人民币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2004年1-12月份,各金融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共报送人民币可疑交易万笔,涉及金额亿元。
三、全国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地区情况分析
从全国范围看,人民币大额交易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和浙江。
2004年8-12月,按可区分地区的交易金额进行统计,人民币大额交易在全国各地区分布情况如图五所示。
2004年1-12月,全国各地区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分布情况如图六所示。
2004年大额和
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统计分析
2004年1月-12月,全国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共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万笔,交易金额累计亿美元,平均每月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万笔、亿美元。其中,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万笔,报告金额亿美元;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万笔,报告金额亿美元;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万笔,报告金额亿美元;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万笔,报告金额亿美元。
一、全年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总体趋势分析
2004年1-12月,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笔数和金额基本呈上升趋势,其间略有波动。从报告笔数分析,11月份最高,为万笔;1月份最低,为万笔;平均每月万笔。从报告金额分析,12月份最高,为亿美元;1月份最低,为亿美元;平均每月亿美元。
2004年1-12月,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笔数和金额在1-7月份平稳上升,8-12月份出现较大波动。从报告笔数来分析,7月份最高,为万笔;1月份最低,为万笔;平均每月万笔。从报告金额分析,12月份最高,为亿美元;1月份最低,为亿美元;平均每月亿美元。
二、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构成分析
2004年1-12月,在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金额统计中,企业大额交易金额最高,占92%,居民个人大额交易、非居民个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别占6%、1%和1%。
在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笔数统计中,居民个人大额交易笔数最高,占59%,企业大额交易、非居民个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别占32%、5%和4%。
三、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跨境交易分析
2004年,各银行报告的企业大额外汇资金跨境交易中,流入金额共计2,亿美元,流出金额共计3,亿美元,净流出额亿美元。其中,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日本、中国台湾省、新加坡是企业大额外汇资金跨境交易的主要来源和流向国家和地区。
个人大额外汇资金跨境交易中,流入金额亿美元,流出金额共计亿美元,净流入额为亿美元。其中,美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日本和韩国是个人大额外汇资金跨境交易的主要来源和流向国家和地区。
四、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境内交易分析
从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境内交易的金额分析,2004年1-12月,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金额共亿美元,主要集中在广东、上海、北京、江苏、福建;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金额共计亿美元,主要集中在广东、浙江、上海、福建、北京;企业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金额共计亿美元,主要集中在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浙江;个人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金额共计亿美元,主要集中在新疆、广东、浙江、辽宁、黑龙江。
2004年企业、个人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金额在全国的地区分布情况如图十三所示。
企业融资报告范文 第6篇
一、外汇收支情况表编制与审核总体说明
外汇收支情况表反映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和外币结算情况,以权责发生制为编制基础。以资产负债表的形式揭示外汇资金流动,本质是外汇现金流量表,反映外汇货币资金的形成过程。它披露了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之初到联合年检年度为止所有外汇交易的余额数,并不仅仅是当前发生额,所有的交易均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记录,不考虑交易标的真实价值以及折旧和摊销情况。计量单位为美元,非美元计价交易按照参检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货币的中间汇率进行折算。
外汇收支情况表是基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原理来编制的。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借方表示:货物或者服务的进口,金融资产的增加,金融负债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减少,贷方表示:货物和服务的出口,金融负债的增加,金融资产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增加。
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对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计意见。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是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5]2号)为标志,从2005年1月15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还包括外汇收支情况表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否则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是不完整的。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包括四种类型,分别是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全部科目详细说明
(一)资产类科目
1外汇货币资金。外汇货币资金分类应该清晰,科目之间不得串户。资本金账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入外汇资本金时所开立的专门账户,资本金账户存款通常不会高于_核定的资本金开户最高限额,除非存在少许存款利息。资本金账户累计流入资金不得超过_核准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可以根据实收境内外外汇资本、结购汇差额、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外债账户存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债提款账户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也就是“投注差”)’境内外汇借款(包括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款)不是外债统计范围之内,因此不在该科目反映。可以根据境外借款、结购汇差额和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报。
资本金账户和外债账户如果期末数比期初数少,即本期存在资金运用的,应该重点审核资金运用是否合规,资金支付及其结汇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经常项目账户存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与非居民之间经常发生的业务所收到的外汇资金。主要包括货物和服务出口、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可以根据银行存款、进出口报关单、贸易信贷系统、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其他账户存款主要是指与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进出有关的其他账户,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股票交易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等。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费用类、保证类和收购类)因开户主体通常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该类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并不在其他账户进行反映。
2应收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包括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结算交易。“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有借方余额的也在该科目反映。该科目主要是要根据货物、服务和其他应收外汇账款进行分类反映,应收外汇账款过多,应该关注是否存在逃汇行为,特别是国际收支形势逆转时,是否有资本外逃行为。
3预付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进口业务等而产生的预付款项,包括法规允许的与境内企业经济交易而产生的预付款。“应付外汇账款”有借方余额的在该科目反映。该科目也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资金外逃情况。
4应付外汇股利。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或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该科目应根据境外投资、境内外汇投资分析填列。
5境外投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现汇、实物、无形资产和股权等对境外投资,不管投资是否取得控股地位,均以成本法核算。借方反映在境外投资权益的增加,贷方反映境外投资本金的收回。可以根据结购汇差额、外汇货币资金、非外汇形式资产等科目计算填列。重点审查境外投资是否在商务和_等部门办理登记,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支出在境外投资科目列支。
6境内外汇投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合法所得外汇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包括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和减资所得),同样也是采用成本法核算,填报方法同境外投资。
7非外汇形式资产。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但是以非外汇资金结算交易的余额。借方表示非外汇形式资产的增加,贷方表示非外汇形式资产的减少。
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反映的是以外币计价,但是以人民币交易的累计人民币流入金额减去人民币流出金额的净差额。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者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人民币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收回其境内投资及收益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外币计价的
负债、权益或者增加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以人民币支付境外外籍人员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先行收回投资、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减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等。该项目通常应取得_的核准。
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的。该项目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
该项目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该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分析填列。
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该项目借方反映外方股东收购中方股东股权以及外方收购中方债权人债权,贷方反映中方股东收购外方股东股权以及中方收购外方债权人债权。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该项目通常都有_核准文件。
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该科目借方反映本企业对外汇金融债权或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贷方反映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借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非外汇形式资产――其他,该科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该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股本”等科目分析填列。重点审核是否具有_核准文件。
8结购汇差额。该科目反映的是累计结汇和购汇的净差额。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在结购汇账户的借方反映。结汇分资本项目结汇和经常项目结汇,资本项目结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借用外债结汇和资本项下其他结汇。购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在结购汇账户的贷方反映。购汇也分资本项目购汇和经常项目购汇,资本项目购汇包括偿还外债本息,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境外投资,外方清算汇出等多种形式。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外汇账户进行,因此可以根据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填列。本科目如为负数,即购汇金额大于结汇金额或者仅仅有购汇金额,也记录在资产方。资金结汇应该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外债结汇应有_核准文件,资本金结汇超过5万美元的,应有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等文件。
9汇率折算差额。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参检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收益在借方反映,汇兑损失在贷方反映,本项目如为负数,即汇兑损失。也记录在资产方。
10其他资产。该科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其他资产为正数,表示没有分类清楚的资产流入,其他资产为负数,表示没有揭示清楚的资产流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在资产方反映。
(二)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
11应付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交易、并且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的部分。“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有贷方余额的,也在本项目反映。该项目应该分货物、服务和其他应收外汇账款进行分类反映。对该科目的审核要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应付外汇账款一直挂账不付的,审核是否存在热钱变相流入。
12预收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贸易而产生的预收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交易、并且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的部分。“应收账款”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科目反映。对预收外汇账款的审核同应付外汇账款,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异常外汇资金流入。
13应付外籍人员工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如为借方余额,以负数填列。
14应付外汇股利。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是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本科目应该根据利润分配表进行计算填报,重点关注外方权益是否到位,中方是否假借外方利润汇出而转移资金,逃避外汇监管。应该重点关注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真实性。
15境外借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简称“投注差”)。借用外债的本金和利息分别反映,利息费用无须资本化。在审核境外借款时,必须审核《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从而识别借用外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境外借款根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
16境内外汇借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借用外汇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反映,利息费用无须资本化处理。
17应付外汇利息。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科目。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18实收境外资本。该科目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等。该科目贷方反映外方权益资金流入。外方股东出资形式有:(1)境外流入现汇出资,(2)外方以境内合法来源的外汇出资(如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原币划转);(3)人民币利润再投
资;(4)因境内企业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再投资;(5)实物出资;(6)无形资产出资;(7)已登记外债、应付股利转增资本;(8)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9)外方收购中方股权和资产;(10)外方以境内股权出资等。该科目要根据验资报告进行填列,对于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的验资报告,要重点审核是否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没有_回函的验资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19实收境内外汇资本。该科目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该科目通常没有借方发生额。该科目审核要求同“实收境外资本”。
20经常项目差额。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至报告期期末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借方差额以负数反映。
三、一些特殊事项的专项说明
1“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可以为霉或者负数,对应的“资产合计”也可以为零或者负数。
“经常项目差额”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因此“经常项目差额”可以为正数、零和负数。“经常项目差额”为正数通常表明该企业出口创汇能力较强,“经常项目差额”为负数表明该企业可能出于筹建阶段或者主要涉及进口用汇,产品以内销为主,“经常项目差额”为零,表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流入和流出刚好相等。正是因为“经常项目差额”可以为负数(对应的结购汇差额往往是负数),所以“资本合计”可以为零或者负数,而不仅仅是正数,这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合计不可能为负数(负资产)有本质区别。
2本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可能与设立之初完全一致,只是报表附注有些变动。
外汇收支情况表是累计表,“期末数”各项目反映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以来到报告期期末所有发生的经济事项的余额数,“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即为本年度发生的经济事项余额。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入权益资金时,存在外汇交易,其后并没有任何外汇业务发生,那么该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可能与设立之初完全一致。但是随着企业经营发展,未分配利润余额可能在发生变化,相应地表附注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将会发生变动。
3“汇率折算差额”只是反映往来款项汇兑损益情况,“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并不需要进行汇兑折算调整。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主体、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人民币不再是单一盯住某种汇率,人民币汇率变动范围扩大,贸易往来资金记账时所用的汇率(我国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可以自行选定适时汇率或者月初、月末汇率),与年度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汇率中间价通常是不一致的,因此只要存在非美元计量货币的结算,从理论上讲均存在汇率折算差额。汇兑收益在借方反映,汇兑损失在贷方反映,账户余额可以在借方也可以在贷方。“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如果存在汇率折算,通常在资本金到位的参检年度处理完毕,我国会计准则对实收资本采取历史成本法,在以后年度,不再对“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汇率折算情况进行调整。
4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并不一定都是外汇资金,有可能是外方以境内合法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均计入。实收境内外汇资本”,也就是说,实收境内外汇资本接受的并不一定都是外汇资金。
5“其他资产”主要是为了表编制平衡而设置的科目,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比例不宜过高。
“其他资产”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报表编制中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科目的抵补,使得“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其他资产”金额较大,如占“资产合计”数的比率超过5%,应该进一步检查其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说明表编制的精确度不高,有待于细化分析,重新编制报表。
6贸易往来资金可以通过_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查询,从而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减小审计风险。
贸易往来资金主要涉及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和预收外汇账款四种情况。为了防范热钱流入和资金外逃,实现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相匹配,自2008年5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和_联合推行了贸易信贷登记系统,贸易往来资金交易情况可以查询该系统进一步得到确认,涉外债权和债务是否与_的核准额度相一致,是否存在热钱流人和资本外逃行为,涉及对外负债的,应该在“境外借款”重新调整反映。
7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外汇收支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时,一定要准确掌握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形势的变化。
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时,虽然发现了一些问题,但因为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不了解,难于准确出具审核意见。《_外汇管理条例》(国令第532号)是外汇管理方面的最高级别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条例中第七章法律责任来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类型,同时要结合当年我国外汇管理的总体形势。如,当国内经济过热时,通常对热钱流入处罚较严重,要重点审核热钱可能流入的渠道,在经济疲软时,通常对资本外逃处罚严重,重点审核是否存在套汇和逃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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