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需要同意。根据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关于分公司设立是否需要股东同意的问题,下面由法务时刻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分公司设立需要股东同意吗
1、分公司设立需要股东同意。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1.公司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进行分立。
2.对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审计,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
3.公司股东会根据审计报告,确定分立方案。分立方案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名称、分立前后公司的、分立后原公司的承继方案、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等。
4.股东会决议作出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公司分立的情况,并于决议作出后3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分立公告,公告日期不得少于45日。分立公告应包含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清偿或担保情况说明。
5.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在分立公告发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
6.公告四十五日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新设登记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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