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来自浙江省湖州市的任x新,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58万余元。1月19日,任x新被闵行区人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半,并处罚金4万元。
2004年1月至2006年3月,xx线缆有限公司负责人任x新在负责经营生产、经营过程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该公司生产的网络布线产品上,使用“AMP”商标,后将上述产品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计48万余元。
2006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xx公司办公室和xx公司仓库内查获待销售的“AMP”网络布线产品234箱及“SYSTIMAX”网络布线产品128箱,货值金额计10.3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AMP”、“SYSTIMAX”网络布线产品均系假冒。
经查,xx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但该公司实际由任x新个人出资、控制,假冒注册商标的决定是任x新基于个人意志作出,违法所得亦归任x新所有,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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