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路上的意外事故(如不小心绊倒)一般不算是工伤,但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算作工伤,此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3.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那么女职工因回家给孩子哺乳发生满足上述条件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呢?
案情描述:
1、周某系原告欧帛公司职工, 2019年6月25日,周某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12月6日13时30分左右,周某从工作地点开车回家给孩子哺乳。途中与案外人张某某驾驶驾驶的汽车发生相撞,造成周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2、工伤认定过程中,原告欧帛公司提出周某并未向公司申请调增其休哺乳假的时间,其外出也未按照公司制度申请外出流程,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范围。2020年8月14日,江宁区人社局作出涉案决定书,认定周某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欧帛公司不服江宁区人社局的认定,遂成诉!
法院裁定:
1、法院认定周某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属于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江宁区人社局据此作出涉案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
2、周某工作时尚处在哺乳期内,欧帛公司应当为周某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周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周某在欧帛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
3、虽欧帛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哺乳假的休假时间及请假流程,但欧帛公司不能证明其就员工手册向周某进行了告知,欧帛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哺乳时间相关事宜与周某进行过沟通协商,故欧帛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点: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往返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上下班途中”,在此过程中因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案件信息来源:******公报案例2022年12期”
法律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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