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网友咨询:
无因管理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无因管理应当满足:
1、管理人对所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2、管理人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并能成为债务的一切事项,既可以是涉及他人经济利益的事项,也可以是涉及他人非经济利益的事项,既可以是管理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提供服务的事项。
3、管理人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4、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律师补充: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来没有管理本人事务的义务,但管理人一经管理,就应当管好,这是法律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无因管理的本人应当支付的必要费用应该包括管理人为管理他人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无因管理中为管理他人事务直接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本人的管理活动相适应,实际是管理人为本人的代垫费用,理应由本人承担;对于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非因自己过错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同样可能发生在本人身上,这部分损失实际上也是管理人代本人承担的费用,由于管理的结果归于本人所有,因此按权利义务对等之原则,有关费用也应由本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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