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间
很多家长无法照料孩子
往往选择将孩子送到机构托管
如果学生在下课途中发生事故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简述
12岁的小浩
在家附近的培训机构上课
小浩的父母与培训机构约定
托管结束时间为晚上9点
某日晚8点左右
值班老师与小浩母亲微信语音通话沟通接孩子的事宜。
大约10分钟后
小浩未等到母亲来接便擅自离开培训机构回家,途中经过某商用房楼梯处,以跌坐在楼梯扶手、又从扶手上滑落至楼梯上的姿势摔下并受伤。
医院诊断其为
右肱骨骨髁上骨折(开放性)
经鉴定
小浩的右肘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为十级伤残
小 浩 父 母
培训机构未等到我们到场,擅自让小浩提前回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因而向西青法院起诉
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共计16万余元
案件审理
01
小浩安全防范的疏忽是造成其损伤的主要原因
事发楼梯间照明正常、护栏高度正常,小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下楼梯时应当具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培训机构在安全管理及制度设定中存在一定的疏漏
02
在小浩离开培训机构时,没有证据证明值班教师对小浩的离开表示关注,值班教师也并未确认小浩的家长是否到场。
最终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浩应当自行承担70%的责任
培训机构承担3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
未成年人在学校等
教育机构中受伤的案例并不鲜见
教育机构应当引起充分重视
加强安全管理
完善安全制度
为学生排除安全隐患
家长也要将
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放在心上
引导未成年人提高安全意识
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来源:西青法院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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