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下课途中摔成十级伤残,责任谁来担?

暑假期间

很多家长无法照料孩子

往往选择将孩子送到机构托管

如果学生在下课途中发生事故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12岁的小浩

在家附近的培训机构上课

小浩的父母与培训机构约定

托管结束时间为晚上9点


某日晚8点左右

值班老师与小浩母亲微信语音通话沟通接孩子的事宜。

大约10分钟后

小浩未等到母亲来接便擅自离开培训机构回家,途中经过某商用房楼梯处,以跌坐在楼梯扶手、又从扶手上滑落至楼梯上的姿势摔下并受伤。


医院诊断其为

右肱骨骨髁上骨折(开放性)

经鉴定

小浩的右肘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为十级伤残


小 浩 父 母

培训机构未等到我们到场,擅自让小浩提前回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因而向西青法院起诉

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共计16万余元



01

小浩安全防范的疏忽是造成其损伤的主要原因


事发楼梯间照明正常、护栏高度正常,小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下楼梯时应当具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培训机构在安全管理及制度设定中存在一定的疏漏

02


在小浩离开培训机构时,没有证据证明值班教师对小浩的离开表示关注,值班教师也并未确认小浩的家长是否到场。


最终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浩应当自行承担70%的责任

培训机构承担3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

未成年人在学校等

教育机构中受伤的案例并不鲜见

教育机构应当引起充分重视

加强安全管理

完善安全制度

为学生排除安全隐患

家长也要将

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放在心上

引导未成年人提高安全意识

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来源:西青法院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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