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8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辽宁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1992年11月28日根据《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四个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批准后30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开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证书;

(三)合同(协议)、章程及批准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五)由合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本信用证明;

(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外方合资时,如有固定资产投入,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资产评估、抵价确认通知书;

(八)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授权委托书;

(九)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以中文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登记的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投资各方的份额、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批准文件的机关、文号和日期。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凭营业执照,向开发区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向开发区内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银行开户。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和变更登记申请书,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更换董事长、董事会多数成员或总经理(厂长),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项目,应在年终报告。


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还应提交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证件。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中途歇业,应持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和企业的税务、、财产清算完结证明,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原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延期的文件;

(三)由董事会签署的延期经营的合同或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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