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动迁安置政策解读(动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作者|军路仕友

拆迁、征地等补偿,说到底是军人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权益保障。

首先,我们来说几个真实安全。

案例一:老L是解放军某部现役军官,服役期间,本人未享受过军队或地方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优惠政策,巧遇家里拆迁,然而当地有关部门统计人口时,却未将其纳入拆迁保障范围。

案例二:中级军士老A,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后由市级统筹安排在某企业上班。退役时家属和子女随迁,一同落户安置。

2022年初,老家赶上拆迁,原以为自己家里各在权证齐全,而且又是退役军人,能够优先享受优待。

结果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调查小组成员,依据本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办法》《XX社区自主申请搬迁集中居住搬迁补偿安置宣传手册》等认定:

老A本人已享受国家转业安置,所以未将其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妻子和女儿属于投靠入户也未纳入。

案例三:战士小X,入伍时已注销户口。入伍后不久,家里被划为拆迁区,可在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上,开发商以征地拆迁按户籍补偿,小X没有拆迁区的户籍,也就不属于补偿对象,不予补偿。

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可以找一找依据。

对于征地拆迁方面,通常政府有关部门在划定拆迁区域后,即会有相关补偿方案和补偿对象资格认定等政策公布。

为保证公平公正,通常在消息公布后,对拆迁区域内的户口也会进行一“冻结”,一定期限内不再办理户籍的迁入。

故可见补偿认定有一个至关重要依据——户籍。

入伍就要注销户籍,这个规定已经施行的几十年。直到2021年8月1日起,《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入伍保留户籍。

至此以后,新兵入伍、军校入学及直招军士入伍不再注销户籍;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注销户籍。

公民入伍保留户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关于士兵在享受房地产方面的权益保障。

那么,现有政策法规中,现役军人房地产权益,如何保障?

依据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非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在国家政策方面有章可循后,地方也有细划规定。

譬如,浙江省颁布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再如上海,2006年8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另外,像北京、山东等多个地方性规章中,对义务兵等拆迁安置补偿方面,都有相关的优待举措。

综合各地政策规章来看,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在农村征地、拆迁等补偿方面,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

战友们在遇到拆迁问题后,首先可以寻找省级方面的政策依据,通常在拆迁的宣传手册中有部分内容,可以文件号寻全文 。

其次,查找当地的《征兵工作条例》《拥军优属条例》等关于军人优待的政策,不少地方有相关土地、住房等优待条文。

最后,我们再说一说退役军人房地产权益方面的政策保障。

依据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

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对于以自主就业安置方式回农村安置的,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资格,通常是没有任何疑义的,正常落户安置后,遇到拆迁等补偿,都是可以享受到的。

当然,如果因为工作或其他(如嫁娶等)原因,自愿将户口迁出的,则失去组织成员资格。

那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呢?

对于服役满12年以上等由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是无法落户成农村户口的,也不再享受农村相关土地征收补偿等政策。

对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仍参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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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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