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骨折,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赔偿:
1、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后,农民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3、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农民工可以根据鉴定结果,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建议参考:
1、及时就医:农民工在受伤后,应当及时就医,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和病历等证据。
2、保留证据: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和工作关系。
3、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农民工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等,以便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能够依法行事。
4、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农民工在赔偿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如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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