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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 ([2012]苏行他字第0002号
******:
原告杨通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向南京中院请示。南京中院于 2012年3月7日以(2012)宁行他字第1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终止一案的请示》向我院书面请示。我院受理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存在不同意见。因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影响面较大,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特向贵院请示。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杨通
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南京鸿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京市人社局)于2011年5月 5日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认为原告父亲杨从得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的规定,决定对杨从得的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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