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参考:
1、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依法维权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2、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促进劳动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
3、提高劳动仲裁效率: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优化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降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维权成本。
4、加强司法监督: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监督,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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