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从以上的介绍中,我们不难发现,认定军人财产的性质,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为军人特有财产之外,其他没有明确说明的,如果是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所获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军人个人财产;如果是一次性财产取得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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