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制功能:(1)、规范行为;(2)、规范裁判。
2、保护功能:(1)、保护法益;(2)、惩罚犯罪。此功能通过公诉实现。
3、保障功能:(1)、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定罪量刑;(2)、有犯罪的人,依法定罪量刑。此功能通过辩护实现。
以上三大功能的关系是:规制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由规制功能派生。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是矛盾统一体,过分强调保护功能,公权力就容易扩张;过分强调保障功能,公民权利就会凸显,保护功能就难以有效发挥。
5、评价功能:通过刑罚,否定犯罪。
6、意志功能:通过宣布某些危害行为是犯罪并予以刑罚,表明国家意志
7、教育功能:(1)、运用刑罚教育罪犯;(2)、告诫其他社会成员不要犯罪。
8、控制功能:通过规定犯罪与刑罚,实现控制人们的行为,防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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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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