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判多少年(非法持枪支的量刑标准)

  中国法院网讯(姚曼君)日前,河北省青县人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被告人苟某被判处十个月,并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铅线、气泵等物品。

  被告人苟某系一家物流公司的经营者,2021年年初时,其开始把玩从其去世的姑父家拿回的气枪。苟某发现有一支气枪经常卡弹,不能正常击发,于是在一个叫“电报”的APP上,使用虚拟货币,先后购买了扳机座、镜桥、枪管、瞄准镜和制作铅弹的模具等配件。通过更换枪支配件,枪支能够正常击发。

  2021年9月28日,青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苟某涉嫌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于是迅速对苟某住处进行搜查,并在其住处查获六支气枪、一个弹弓发射架、1046发气枪子弹、枪支配件及死亡的两只野兔、三只野鸡。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苟某所持有的枪支、弹药中,有三支认定为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弹药认定为气枪弹。

  2022年2月10日,青县人民检察院以苟某涉嫌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苟某被查获的枪支、弹药中,有四支气枪和部分枪支配件是苟某从其姑父邵某家收拾遗物时取回,400余发气枪弹是其购买铅弹模具时,商家附送及自己制作的;另外两支气枪及600余发气枪弹系贾某放在苟某门市内,三支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枪支。

  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苟某持有的枪支与气枪弹中虽有他人放置的,但苟某在发现后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放任他人存放,均属于非法持有的行为。被告人苟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三支、气枪弹1046发,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苟某没有上诉,表示服从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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