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登记程序规定如下:
1、夫妻双方基于自愿,依法订立书面;
2、夫妻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3、机关审查申请材料;
4、经过离婚冷静期;
5、核准离婚登记。
依据:
《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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