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注册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的依据是什么?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今天,法务时刻小编为大家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注册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或加盖其印章。
2.当时人向商标局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并且这些证据必须包含如下特征:
(1)能鉴别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能鉴别出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3)能鉴别出是否系许可、监控使用关系;
(4)能鉴别出使用的确切时间;
(5)真实、有效、合法。
3.下列商标使用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
(2)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3)书面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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