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买“凶房”,还能退吗?

刘某因做喜铺生意购买了房主崔某的三间商铺,并将房产进行了过户。不久后刘某得知有女子在店铺内上吊身亡。刘某感觉自己受到欺骗买了凶房,要求退房被拒,于是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沿街商铺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崔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虽然凶宅的概念并无权威的官方或法律界定,实践中法院一般将其认定为在专有结构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其对房屋的市场价格存在客观影响,因此卖方有告知义务,买房有知情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凶宅能否构成退房理由,关键是看出卖人是否在出卖房屋时将该情况告知买受人,未告知,则买受人有权以受欺诈为由而要求退房。人们普遍认为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是一种不吉利的兆头,会对居住环境产生心里不安,该类房屋实际使用带来的不良状态,体现了房屋使用缺陷,因此可以视为房屋存在使用瑕疵,既然如此,那么买房人买到凶宅后可以受欺诈为由而要求退房。本案中崔某明知房中有人死亡,却没有告知刘某该事实,导致刘某误以为该房屋为正常房屋而购买,崔某的行为就构成欺诈,刘某有权退房。此外,刘某因此付出的房屋装修费用、过户费用等也应该由崔某进行支付。

那么,购房者一旦买到了凶宅该怎么办呢?

如果购房者事先在购房合同中对凶宅作了相关的约定,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比如约定了解除条款,即享有合同解除权。另外还会涉及到违约金的问题,约定支付赔偿金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照实际合理损失。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些购房者没有购房经验,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没有注意到里面是否有关于凶宅的约定。在购房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购房者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凶宅,可以主张卖家欺诈,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法务时刻普法公平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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