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提出申请的方法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若当事人无法登记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院提交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提出离婚主张,法院经调解无效,确认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据:
《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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