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医生联系的卫生有哪些
和乡村医生联系密切的卫生法律、法规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但主要的还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你可以仔细学习此条例。 网址如下:
二、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什么法律责任
在适用法律方面,主要涉及《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民法通则》的适用 医疗损害赔偿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患者到医院就医,与医院产生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医院享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及符合医疗规程为患者进行医疗服务的义务;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疗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 在这种医疗服务关系中,医院因过失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这属于《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患者到医院就医,是为了治病,医院治疗是为了救死扶伤,这是医生的天职,不能拒绝这样形成的医疗关系,双方都是被动的,有时是无可选择的,因此,患者并非是完整意义上的“消费者”,医院也谈不上对患者“欺诈”。 同时,在我国,虽然医疗机构的福利性质在逐步淡化,营利性质逐步明显,如果发生纠纷硬要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令医疗机构双倍返还医疗费,即无法与《消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欺诈”经营相套用,不仅不符合我国国情,一定程度上说也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合同法》的适用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能否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虽然从表面上看,医疗服务合同也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但由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意外性和多变性,也就不存在履行合同中对瑕疵担保允诺,一旦产生纠纷,患者要以追究违约责任是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从这个角度也无法更好的救济当事人。如果产生纠纷,患者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只能依照《民法通则》来审理此类纠纷。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个行政法规,对医患纠纷的处理,比起已经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是有了一大进步,也只是对于发生了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赔偿意见。但是,民事损害赔偿实行的是“实际损失实际赔偿”原则,虽然在特殊问题上也有实行“限额赔偿”的情况,但这仍属于民事赔偿的性质,而医疗事故上的“赔偿”并不属于民法上的“限额赔偿”。 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不能和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处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三、对医疗事故对医生医院可追究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医疗事故
四、医生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吗?
要判断医生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要对该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
我国的刑法理论对于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是有明确规定的。作为义务来源有四种:(1)法律明文的规定义务。(2)职务或义务要求的业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医生在工作期间见死不救导致患者死亡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行为,而要认定该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就要判断医生对于死去的患者是否存在作为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医生,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救死扶伤不仅仅是对其的道德要求,更是职业要求,法定义务。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生对于危急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于医生的职业要求已经成为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换句话说,医生对于危急患者是负有积极救助的作为义务的。
二、医生是否具有履行救助义务的条件。
判断医生能否履行救助义务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二是履行义务的客观条件。首先,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时,在其主观上要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期待性。在履行义务面临一定的危险时,不能要求行为人冒着生命危险去履行义务。而医生在医院工作期间,履行救助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可期待的,不可能存在威胁生命危险的情况。是否已经挂号以及是否交齐医药费都不足以阻断医生实施施救义务的可能性,因此医生具有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其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要求行为人具有实施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同时也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医生在值班期间对危急患者实施救助是否具有可能性也要考虑医院的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是否具备实施救助硬件设施、是否具备紧急救助医护人员、是否有空余手术室等都对医生能否救助存在影响。医生对危急患者实施救助义务后,能否防止结果的发生在所不论。
三、医生的不作为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判断医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关键的一点是其不作为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如果医生的不作为对患者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或医生虽不作为,但是患者自行转院并痊愈,在并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医生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
综上,在医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生值班期间无故拒绝或拖延救治,导致危急患者死亡或重伤的,应属于上面提到的应为、能为而不为的情形,已经构成刑法理论中的不作为犯罪,应承担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道德舆论的谴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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