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一起侵占案件,梳理出了关于职务的四个辩护,具体如下:
(一)关于本案职务侵占的对象之辩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本案中,**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购得***持有的**公司的**万元债权资产包,竞拍方式完全合理、合法,该债权资产包能否执行具有不确定性,该行为并没有实际侵害到某某公司的财产利益,假如是其他人通过合法程序购买到该资产包,同样可能获得执行,对于某某公司来说,这是一种债务而非债权,不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的对象。
(二)关于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之辩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养殖场转让给**公司是**公司集体决议的结果,并非***的个人行为所能决定的,***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隐匿任何公司财产,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都是公开的信息,任何人均可以通过购买资产包得到清偿,养殖场转让的行为与***公司通过资产包获得清偿的结果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论如何,在**公司有财产的情况下,资产包都需得到清偿,***主观上不可能预见养殖场转让会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失。
(三)关于职务侵占的客观条件之辩
***公司是2010年*月*日取得相关债权,在***公司竞拍债权资产包之前,养殖场的拆迁补偿款就处于被法院查封冻结的状态,***不具备将养殖场拆迁补偿款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条件,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而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养殖场拆迁补偿款的资金流向***,客观上无法认定***侵吞公司财产的事实。
(四)关于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之辩
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数额过高。**公司自筹**万元购买**公司价值**万元的资产包,之后通过执行受偿**万元,即使该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犯罪数额也应为执行后获利的部分,对于购买资产包的钱款,应作为犯罪成本在计算犯罪数额时予以扣除,一审认为犯罪成本不应从获取的利益中予以扣除是错误的。
另外,在**公司受偿的执行款中,不是全部钱款都均来自养殖场补偿拆迁款,办案机关对此没有予以说明,而是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混同,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与本案的犯罪行为并无关联,将执行款一律认定为犯罪数额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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