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永安市林业局关于制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永林〔2021〕96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目前,上级尚未制定下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违法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幅度,参考《福建省林业行政案件类型和裁量基准》规定的情形和档次,制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局里反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同时废止。

  永安市林业局

   2021年8月2日

  违反《森林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一、盗伐林木案件

  (1)从轻,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完成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5倍树木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2)一般,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未完成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5倍树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完成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5倍树木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5倍树木,处盗伐林木价值6-7倍的罚款。(3)从重,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未完成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5倍树木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5倍树木,处盗伐林木价值8-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案件

  (1)从轻,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完成责令补种滥伐株数1-3倍树木的,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2)一般,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未完成责令补种滥伐株数1-3倍树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完成责令补种滥伐株数1-3倍树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1-3倍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3)从重,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未完成责令补种滥伐株数1-3倍树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1-3倍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毁坏林木案件

  (一)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

  (1)从轻,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毁坏林木价值1000元以下,停止违法行为并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的,不予罚款。(2)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毁坏林木价值1000元以下,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未完成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或者毁坏林木价值1000元以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完成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3倍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3倍的罚款。(3)从重,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毁坏林木价值1000元以上,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未完成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3倍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4-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

  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3倍树木。

  四、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案件

  (1)从轻,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1立方米以下,主动配合调查的,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不予罚款。(2)一般,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1立方米以下,不配合调查的,或者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1立方米以上,主动配合调查的,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2倍的罚款。(3)从重,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1立方米以上,不配合调查的,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1)从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亩(生态公益林1亩)以下,按规定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2)一般,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亩(生态公益林1亩)以下,未按规定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面积2亩(生态公益林1亩)以上,按规定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3)从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亩(生态公益林1亩)以上,未按规定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参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处理。

  (二)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

  (1)从轻,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面积2亩(生态公益林1亩)以下,按规定期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2)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面积2亩(生态公益林1亩)以下,未按规定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面积2亩(生态公益林1亩)以上,按规定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3)从重,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面积2亩(生态公益林1亩)以上,未按规定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从轻,按照限期完成造林任务,不予罚款。(2)、一般,逾期未完成造林任务,面积1公顷或者株数1000株以下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3)、从重,逾期未完成造林任务,面积1公顷或者株数1000株以上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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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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