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起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书应写明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2、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责令原告补正。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独任审判员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4、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5、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和相关规定。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密切相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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