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诉刑事案件流程及时间(刑事案件立案流程)

实际工作中,经常有些老百姓前来上访,控诉公检法三家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拖延时间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受害人自认为案件简单、清晰、明了,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各个审查环节却耗费很久的时间,尤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把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退回公安机关,一些不明所以的当事人就会片面的认为这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故意拖延时间,甚至怀疑办案警官或检察官存在渎职或受贿的行为。今天我就用通俗的语言给大家讲一下,一个正常办理下来大概需要多少时间。

讲清楚这个问题,大家首先要了解公检法三家的各自职能和责任。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属于侦查机关和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其职责是调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关押等。

检察机关属于监督机关,是没有调查取证的职责的。这里的“监督”两个字只能在司法流程和司法结果上进行监督,而并不是我们老百姓所理解的“上下级”的监督,打个比方,现在许多人认为检察院对公安局和法院负有监督职能,就可以指挥这两家干活了,这是个错误的认识,检察院只能对这两家作出的司法结论作监督,至于对办案民警和法官的执法过程的监督力量是相对薄弱的。即使是行使监督权,也只能是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嘛,大家懂的。

法院属于司法流程中的审判机关,犯罪嫌疑人最终是有罪无罪,判多久,以及中被告原告谁赢谁输,这些都是人院根据证据作出的判决。

所以,一个公诉的刑事案件的流程是经公安机关发起,经检察机关审查,最后经法院判决,然后到监狱服刑这么一个过程。

一、审查逮捕阶段

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有犯罪嫌疑的,应该在拘留后3天内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如果有特殊情况,经区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到7天,对于特大疑难案件,经区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到30天。也就是,从拘留开始,到移送检察院批捕,这个时间过程有3天、7天和30天这三个档次。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一般会在7日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检察机关自收到公安机关报请逮捕的申请后,应该在7日内完成,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没有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意见书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第二天释放。如果检察机关作出的是批准逮捕决定,那么案卷会再次返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二、公安机关继续侦查阶段

案件经批捕后,返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时间一般是30天,但是,关键来了,公安机关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30天,另外,还可以向上级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共2次,每次30天。也就是说,如果把这4个30天全部计算进来,就是被拘留人经批捕后,案卷返回公安机关后的侦查时限最长可达到120天。

现在案子还没有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还在公安机关转悠。

我们先做一个小结,看看案子最短和最长可以分别达到多少时间:

1、最短时间。拘留后3天内报捕+审查逮捕7天+公安机关继续侦查30天,也就是一共40天。这里的计算是把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时间拉满30天,也许一些简单的案件,比如肇事,公安机关不到30天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

2、最长时间。拘留后30天报捕+审查逮捕7天+公安机关继续侦查30天+重新计算羁押期限30天+2次延长羁押期限共60天,一共157天。

三、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是我们老百姓最容易产生误会的阶段,我在工作中接待的大多数的控告信访都在这个阶段发生,尤其是诈骗案件居多,而在诈骗案件中以集体被骗的案件居多,因为大家都不懂法,都不了解法律流程,很容易产生误会。

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正常情况下检察院会在30天内移送法院起诉,但我们这里重点讲一下不正常的情况。

检察官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时,会详细的审查案卷中的笔录材料以及其他的证据材料,以避免产生漏罪、漏犯、错案的情况,同时审查证据材料也是量刑建议的关键,简单点说,检察官不能办糊涂案。不管是被害人还是嫌疑人,都希望案件快速办理,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案件的审查不是简单的事,如果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证据有瑕疵或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就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检察院审查阶段可以延长15日,这在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叫“一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有30日的侦查时限,这在检察院的工作中叫“一退”,当公安机关再次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时,此时检察机关又有30天的审查期限,这个叫“一重报”。整个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延长3次、退查2次、重报2次,所有的3延+2退+2重报的时间计算如下:

第一次审查起诉30天 +1延15天+1退30天+1重报审查30天+2延15天 + 2退30天 + 2重报审查30天+3延15天,一共是195天。

那么再总结一下:正常情况下,检察院审查起诉是30天的时间;如果非正常情况把所有的流程都走一遍,就是195天。

还有一个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检察院会在十日内移送法院,对于有可能会被判处一年以上的,可以延长到十五日。

四、法院审理阶段

对于公诉刑事案件,法院的审理时限分几种情况:

1、适用普通审理的公诉案件,如果被告人被羁押,法院审理期限是一个月,最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2、适用普通审理的公诉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被羁押,法院审理期限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审理时限是二十日。

五、总结

对于上面所说的,大家可能更为关注的是那种“非正常”时间,像这种非正常的时间在批捕阶段如果出现,一般是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前期侦查的证据材料不充分或有瑕疵,在审查起诉阶段被退查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那这个时间就不好把握了。

当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在更大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布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证人指标》一文,明确了“案-件比”的概念,已经成为业内司法办案的GDP,是衡量司法办案效率的重要指标,也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所谓“案-件比”的这个“比”其实是一个“比例”的概念,指的是“案数”和“件数”的比率,同一案子,比如“张三故意盗窃案”是一个案子,在司法环节流转时,延长审查起诉次数、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以及后期的申诉次数等都计入案件数,如果这个件数过大,也就代表着办案的流转环节过于复杂,办案效率不高,从而体现的就是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缺陷。

社会在发展,国家在进步,我们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我们作为法律的参与者,要相信国家法律,而不要盲目听从一些不法分子的蛊惑,本是正常流转的案件,却因为办理时间而引发矛盾,就没有这个必要了。

注:本文带有一定的专业性,大家如果在阅读时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评论区回复留言,我会解答。另外文中所述并不能把所有的司法环节面面俱到,如有遗漏,也请法律界人士予以指正,我必定虚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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