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
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支付劳动报酬、交纳、办理和解除和终止。双方因履行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前置程序。
2、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按月支付其劳动报酬。
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
虽然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等于双方不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告之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对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作了严格的限制:1、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2、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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