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价格井喷式上涨,催生了房产交易过程中的大量违约纠纷。
其中,卖方违约的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房价上涨,出卖人违约,且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卖人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2017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二手房定金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房屋,总房款为115万元,同时约定被告收取原告定金10万元,且双方约定2017年8月1日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否则构成违约。
到达约定签约时间后,被告因房价大涨不愿以约定价格履行合同。
原告主张被告因房价上涨不愿出售房屋,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因房屋上涨造成的损失。
2016年10月15日,原被告经中介签订购房意向合同,房屋转让总价为350万元,约定违约方按房屋拟转让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中途双方因合同履行事宜未协商一致。
2017年3月20日,被告与案外人经中介将涉案房屋以535万元转让,现房屋权属已变更转移至案外人名下。
原告起诉解除合同,主张被告按合同价的10%加上损失额80万元进行赔偿。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均认定因卖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为房屋价差,但损失确定标准和赔偿数额存在差异。
案例一是以房屋市场价和约定价之间的差价为标准,定金也被纳入损失数额中不再另行赔偿;
案例二以原被告合同价与被告和案外人合同价差额为衡量标准,赔偿的数额为违约金及原告损失增加的数额。
案例二的特殊性在于,一房多卖在价格上具有可比性,但这一差额实际为卖房人基于有效合同获取的价款,而非购房者的损失。
当事人主张损失赔偿时可根据对方违约情形,如对方拒绝卖房或一房多卖时,可以以这几个方式确定损失:
1、替代购进其他房屋的价格与涉案房屋的价格差额;
2、涉案房屋增值评估价值;
主张赔偿的数额不高于这一损失即可,所以案例二的主张数额得到了支持。
二手房买卖价格上涨造成的风险如何量化和承担,取决于当事人约定、违约行为及举证情况。
为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争议,建议二手房买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及其赔偿情况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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