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执行异议期限一般是60天。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应在该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需在执行标的被执行结束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在收到终结执行文书60天内提出。当事人没有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天内提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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