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婚前住房公积金是一方在结婚前以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缴存者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婚前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以婚前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该住房尚未归还贷款,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应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建议参考:
1、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已经协商好住房公积金的归属问题,并且签订了相关协议,那么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2、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婚前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需要注意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的归属问题。
3、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前住房公积金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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