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大家都知道,我们在使用商标的时候,是需要缴纳费用的。那么,商标使用费可否税前扣除吗?什么是商标使用费呢?商标使用费该如何扣除呢?今天,法务时刻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商标使用费扣除的相关知识,希望小编整理的知识能够帮助到大家,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
商标使用费可税前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运行以来,不少纳税人咨询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与使用总公司的商标,该不该支付费,以及所支付的商标使用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与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商标,所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在税务处理上是不同的。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商标使用费。商标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之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明确的定义,是指企业提供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品权使用人应付商品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商标权是单一性质的法定权利,又称,是指经依法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非他性权利,包括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等。
其次,需要明确商标使用能否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属于企业总机构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不能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来进行汇总纳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出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对独立的内部分支机构管理,分支机构在企业总机构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营范围等,这就可能使这些分支机构之间可能发生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所谓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如支付商标使用费。但企业内部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这类业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他们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由企业汇总纳税,所以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也就是说,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费,总公司无需计入收入,分公司无需计入费用,也就不存在税前扣除这个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标使用费可税前扣除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通过小编整理的知识,对于商标使用费的扣除能够更加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知识,法务时刻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026C2pXUAFTDVE.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