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咸政办发[2001]59号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职工工伤保 险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和省级统筹。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 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 三资\ 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各城镇企业在所在地参加当地统筹,驻秦都、渭城两区的市属以上企业参加市本级统筹。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各级劳动部门所 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
三、工伤及职业病的认定机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工作。
四、按照省级统筹的要求,坚持以行业差别费率定收,靠浮动费率调节,保持收支基本平衡 ,留有部分风险储备金的原则,由企业统一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全市实行统一统筹项目 ,统一待遇政策,统一财务制度,统一基金筹集比例。
五、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
1、工伤医疗费;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4级的定期 伤残扶恤金,3级以上护理费;4、残具辅助费(按国产普及型号计);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的定期。
其他项目仍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
六、筹集比例:全市费率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1%。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实行差 别费率,靠浮动费率调节。
1、行业差别费率按照全省统一参数表确定:①商贸、供销、物资、社会服务行业、金融保 险 业费率为04%;②邮电通讯、自来水、供热、农、林、牧、水利业费率为05%;③轻工、 粮食加工、食品加工业费率为06%;④轻纺、电子制造业费率为07%;⑤一般机械加工、 汽车客运、造纸及纸制品业、设备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电气、医疗工业、化学纤维和塑料 制品业费率为08%;⑥发电、电力、建筑材料行业费率为10%;⑦重型机械、金属压延加 工业费率为12%;⑧冶炼、炼焦、石油化工、化学工业、其他非金属矿、煤气制造、天 然气供应费率为14%;⑨建筑施工、森林采伐、汽车货运、铁路运输、仓储货运、装卸搬 运、木材加工、采掘、煤矿业费率为16%。行业差别费率每三年调整一次。
2、企业浮动费率,根据企业工伤频率的变化,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为本行业差别费率 的5%-40%。
七、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由企业直接支付给职工的保险待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化 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工伤保险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
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比例
1、工伤保险统筹项目所需的费用(见第五条)。
2、按工伤保险基金的6%提取风险储备金,由省上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3、按工伤保险基金的8%提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费、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安 全奖励金、事故预防检测费及宣传和科研费。其中50%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费,5 0% 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事故预防检测费、安全奖励金等。其管理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 门另行制定。
九、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方式: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方案下达时间与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方案下 达时间同步,由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工伤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确有困难的,经 劳动部门同意,可以缓缴。缓缴期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逾 期不缴的,按日征收缴费额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十、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
实行社会统筹后,参统企业统筹项目内的工伤保险费,从企业缴费次月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按月拨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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