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在协议离婚时,很多人为了达到离婚或者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目的,约定孩子跟随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该约定是否有效?如果其中一方后来的日子里反悔了,还能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吗?
2010年,被告谭某与覃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同年孩子谭某秋诞生。2013年,由于双方感情不合,覃某提出离婚,并与谭某约定:女儿由母亲覃某独自抚养,谭某无需支付生活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然而,离婚一年后,由于覃某失去固定工作,经济收入少,生活十分困难,无力承担女儿谭某秋的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覃某遂找到谭某,要求谭某每月支付谭某秋一半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但谭某以离婚时协议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万般无奈之下,覃某作为谭某秋代理人将谭某诉至法院。
夫妻二人在离婚时,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只要该协议符合当时的双方意志表达,并且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该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协议将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按照此规定,是不是谭某就无需向女方支付抚养费了呢?
实际上该约定还有一个例外,协议的约定可以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的一方主张权利,在抚养方因子女不上学、患病、实际需要已经超出原定数额的,子女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本案中覃某因为失去工作,丧失了收入来源,符合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情况。因此
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父亲谭某每月给付原告女儿谭某秋300元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岁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因此即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子女的抚养费不需要另一方支付,也不能限制、剥夺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主张承担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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