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分割后,对方有离婚前的财产转移行为怎么办(财产分割后,发现对方有离婚前的财产转移行为)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前把财产转移还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前隐瞒对方对共同财产进行转移的,在之后离婚的时候还是会对其进行分割的,如果 是转移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那在离婚的时候,对其是不会分割的。
离婚前财产转移给父母可以吗?
离婚财产不可以转移给父母,因为这涉嫌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税,是违法行为。即使转移 了也可以追回。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 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 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前把财产转移还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只要没有办理离婚证,就是合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可以少分 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zhi、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dao造债务企 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答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关于财产纠纷的事情就分享到这里,还有问题,可以关注法鸷咨询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学习民法典】第72天: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能起诉重新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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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邵女士与陈先生离婚。2021年,因财产分割问题,邵女士诉至法院,称离婚当天,陈先生曾在不同网点取款共计33万元是在非法转移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要求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按此规则进行分割。邵女士的要求合法吗?
以案说法
合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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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法院
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律师教你如何见招拆招
对于有财产的夫妻而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永远都是重头戏。因此,不乏有些提前预谋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让自己尽可能多的分割财产,会冒着风险选择通过各种手段将财产提前转移。
之所以说有风险,是因为《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是,在贪欲面前,很多人很自信地认为自己转移财产的方式是天衣无缝、无懈可击的,也会想尽办法不让对方有迹可循,毕竟这个证明责任还在于主张方。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些当事人常用的恶意转移财产的方法,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提前布局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
这种情况容易发生在有预谋离婚的当事人身上,平时可能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并不明确对方的存款究竟有多少。当一方决定要离婚时,为了防止对方分割自己的存款,可能会提前将大额财产进行转移。
有人说,这种情况难道法院不会通过银行流水查出来吗?问题是,如果对方提前两年转移,法院一般不会认定是为离婚做准备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关键是对于两年以前的银行流水,法院通常也不会调查。
这种情况确实很棘手,唯一的办法就是提前预防。比如说夫妻最好建立一个共管账户,把大部分共同财产都放在共管账户里,这样也起码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如果觉得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这一步就可以省了,离婚的时候也不必纠结对方账户里还有多少钱的问题。
二、离婚期间或者近期的超出平时预算的大额消费。
正所谓,转移财产最稳妥的办法就是把钱花掉,但是小钱还好一点,如果资产真的有上千万,一时半会儿,也不可能吃干喝尽,也没人舍得做这样的事情。于是很多人就选择了用pos机器套现,表面上显示是用于大额消费了,比如吃了一顿饭花了大几万,旅了个游玩花了一二十万,实际是偷偷套现了。
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直接主张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是可以主张对方存在明显超出自己收入水平和平时消费能力,挥霍财产的情况,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三、对亲友的大额转账行为。
这个其实跟刷pos机原理差不多,通过跟别人转账来套现。
发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证明转账的合理性,对方举证不了,则有理由认为其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
四、虚假交易。
最常见的就是高买或者低卖行为。通过这种虚假的交易,制造虚高的交易或者亏损的局面来转移财产。
这个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而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五、购买特定的保险。
根据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保险认定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只有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或者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型保险才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除此以外的保单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所以,这种情况下,通常也只能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毕竟,相信也没有人会为了不让对方分割自己的人身性质的保险,而让自己故意受伤或者死亡吧?
六、虚构债务。
这种通常的操作办法就是通过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但是这个只需要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另一方就可以拒绝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除此之外的债务,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七、隐藏财产。
当事人通常会偷偷隐藏一些名贵的字画、珠宝、现金或者奢侈品类,或者购入各种高价的个人生活用品,因为个人生活用品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这种情况就需要另一方在平时多留个心眼,做好财产清单和记录,并留下照片或者录像的证据。
总之,一方若有心隐匿转移财产,要想查得滴水不漏,那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只能最大限度弄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不一定要掌握家庭财政大权,但是一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并且尽可能留下证据。
在平常的咨询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比较大意的家庭主妇,不仅失去了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权,而且通常对老公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这种情况如果面临离婚分割财产,就会非常被动。
当然,我肯定不建议人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自己的另一半,但是对于不直接控制财产或者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另一方,最基本的自保意识还是要有的。
我们当然希望每个人的婚姻都能顺遂圆满,白头偕老,但是面对众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还是尽量做个有心的人,时刻在心中有一笔明晰的账本。
对于有财产的夫妻而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永远都是重头戏。因此,不乏有些提前预谋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让自己尽可能多的分割财产,会冒着风险选择通过各种手段将财产提前转移。
之所以说有风险,是因为《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是,在贪欲面前,很多人很自信地认为自己转移财产的方式是天衣无缝、无懈可击的,也会想尽办法不让对方有迹可循,毕竟这个证明责任还在于主张方。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些当事人常用的恶意转移财产的方法,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提前布局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
这种情况容易发生在有预谋离婚的当事人身上,平时可能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并不明确对方的存款究竟有多少。当一方决定要离婚时,为了防止对方分割自己的存款,可能会提前将大额财产进行转移。
有人说,这种情况难道法院不会通过银行流水查出来吗?问题是,如果对方提前两年转移,法院一般不会认定是为离婚做准备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关键是对于两年以前的银行流水,法院通常也不会调查。
这种情况确实很棘手,唯一的办法就是提前预防。比如说夫妻最好建立一个共管账户,把大部分共同财产都放在共管账户里,这样也起码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如果觉得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这一步就可以省了,离婚的时候也不必纠结对方账户里还有多少钱的问题。
二、离婚期间或者近期的超出平时预算的大额消费。
正所谓,转移财产最稳妥的办法就是把钱花掉,但是小钱还好一点,如果资产真的有上千万,一时半会儿,也不可能吃干喝尽,也没人舍得做这样的事情。于是很多人就选择了用pos机器套现,表面上显示是用于大额消费了,比如吃了一顿饭花了大几万,旅了个游玩花了一二十万,实际是偷偷套现了。
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直接主张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是可以主张对方存在明显超出自己收入水平和平时消费能力,挥霍财产的情况,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三、对亲友的大额转账行为。
这个其实跟刷pos机原理差不多,通过跟别人转账来套现。
发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证明转账的合理性,对方举证不了,则有理由认为其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
四、虚假交易。
最常见的就是高买或者低卖行为。通过这种虚假的交易,制造虚高的交易或者亏损的局面来转移财产。
这个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而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五、购买特定的保险。
根据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保险认定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只有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或者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型保险才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除此以外的保单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所以,这种情况下,通常也只能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毕竟,相信也没有人会为了不让对方分割自己的人身性质的保险,而让自己故意受伤或者死亡吧?
六、虚构债务。
这种通常的操作办法就是通过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但是这个只需要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另一方就可以拒绝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除此之外的债务,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七、隐藏财产。
当事人通常会偷偷隐藏一些名贵的字画、珠宝、现金或者奢侈品类,或者购入各种高价的个人生活用品,因为个人生活用品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这种情况就需要另一方在平时多留个心眼,做好财产清单和记录,并留下照片或者录像的证据。
总之,一方若有心隐匿转移财产,要想查得滴水不漏,那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只能最大限度弄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不一定要掌握家庭财政大权,但是一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并且尽可能留下证据。
在平常的咨询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比较大意的家庭主妇,不仅失去了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权,而且通常对老公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这种情况如果面临离婚分割财产,就会非常被动。
当然,我肯定不建议人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自己的另一半,但是对于不直接控制财产或者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另一方,最基本的自保意识还是要有的。
我们当然希望每个人的婚姻都能顺遂圆满,白头偕老,但是面对众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还是尽量做个有心的人,时刻在心中有一笔明晰的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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