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小王和小李结婚多年,小王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小李也未将每月具体收入告知小王。两人离婚时,小李卡内总计存款为2000多元,同时陈述自己工作不稳定,抚养费每月也仅仅只能支付500元。
离婚后半年多,小王的朋友偶然在商场遇见小李开着新购入的豪车,带着新谈的女朋友,出入商场的各大奢侈品品牌店购物,小王因此得知此事,气愤之余,小王咨询了律师关于这种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为此,律师首先给大家做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普及:
一、如何认定夫妻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是我国婚姻法律体系中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夫妻无特别约定或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婚后所得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符合《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规定列举以下几类情形: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明确说明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因遗嘱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民法典》充分尊重作为被继承人及赠与人(例如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意愿,只要被继承人及赠与人有明确表示的,应当归继承人或受赠人所有。因人身损害获得赔偿、补偿或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男士剃须刀、女士连衣裙、高跟鞋),由于该类财产具有专属性,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理权,但此平等处理权应当保持在一定的限制内。如一方未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并非为家庭生活而超出该限度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即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
二、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做
1.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前配偶隐藏、转移了财产,则一般可以通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2.通过诉讼方式积极追回夫妻财产。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此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挽回损失。对于一方私自出卖夫妻房产的行为,配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合同无效,追回房产。若房产已被善意第三人**并支付合理对价、进行变更登记,此时也要及时主张分割卖房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了另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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