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营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哪些?

导读:涉及到国营企业在法执中,明确规定了针对于国营企业如何进行企业破产,并且涉及到企业法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到期和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和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等。

国营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的实践经验,由企业自愿的法律程序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破产申请与受理阶段、破产宣告阶段、破产清算阶段和破产程序终结阶段。国有企业的破产也可按此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1)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3)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如果涉及到国营企业的破产问题,首先需要向当地的法院进行申请破产,然后再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财产情况证明。一般国营企业是由政府进行负责,所以需要向当地政府来进行确定是否能够满足破产的规定,如果符合就由政府向法院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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