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王某生前育有四名子女,初某系其次子。王某去世后,四名子女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初某向爱民区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初某向法庭提供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去逝(世)后,愿将所有房屋留给初某所有。”遗嘱上有遗嘱人、代书人及两名见证人的签字。庭审中,两名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经过证人陈述以及法官、双方当事人发问后,法院查明,王某在找人代为书写遗嘱时,两位见证人并不在场,二人在遗嘱中的签字,系初某约其二人到某饭店吃饭时,拿出遗嘱让二人签字的。
法院认为,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由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要同时在同一个场合进行。代书人或遗嘱人不得在遗嘱订立完毕后另行找其他见证人签名表示见证,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代书遗嘱即无效的遗嘱。因此,初某向法庭提供的该份遗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无效,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初某要求按遗嘱内容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涉及到遗嘱人的财产分割,也关系着家庭子女的和谐,代书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由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见证。为了避免因对法律理解不够,导致代书遗嘱无效等情况的发生,建议遗嘱人选择自书遗嘱或公证遗嘱的方式并全程录像,确保遗嘱的效力。
来源:爱民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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