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03年3月登记。2007年7月,双方因琐事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
2010年5月,原告草拟协议一份交给被告,被告答应如果其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关系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女方名下,价值20万)归男方所有,其就愿意去办理。7月,原、被告双方将原登记在原告甲女名下的全部变更到被告乙男名下。但是,被告反悔,不同意离婚,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问 题
1.该是否生效?
2. 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归一方,且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最终没能离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房产是否仍属于?
裁判要旨
1.离婚协议需达成合意并签名才生效。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
2.未离婚情形下,离婚财产协议不生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是必须以双方合意离婚为要式的协议,须经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正式离婚才生效的财产协议。因此,即便夫妻双方基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而且办理了变更登记,但双方最终没有离婚的,财产协议不发生效力,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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